2006年8月1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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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官司,别忘了身边的有用“法宝”
晓王 晓姜

  手机短信、网页信息、录音录像……随着当前社会信息化的发展,各种信息设备成为人们的生活必要。在享受这些便利信息的同时,大家可曾想到它们也可成为一种维权的“法宝”?

  手机短信“呈堂证供”
  王女士是一家高新企业的白领,此前,在足足大半年的时间里,王女士一直收到来自同一个陌生手机号的骚扰,对方不时以短信的形式将一些极具刺激性的语言发到王女士手机上。
  当王女士几经证实,发现对方是一名女子,而且和自己丈夫关系暧昧后,愤怒之下的王女士决定与丈夫离婚。在法庭上,这些短信成了证明丈夫不轨行为的“呈堂证供”。

  网页上载时间作证据
  2002年1月24日,新浪网站向法院起诉,称搜狐对新浪网网上产品资源进行大规模剽窃、抄袭,侵犯了新浪依法享有的著作权,并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  对于新上载的内容和更新的上千幅网页(包括文字、图片),新浪都进行了证据保全,通过电脑演示了“剽窃”过程。新浪认为,对于网上相同的图片,其不同的编号证明了新浪上载的时间要早于搜狐。
  法院认定,手机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,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。手机图片首次上载在网页上就应视为作品发表。因此,可以推定新浪公司为新浪网手机图片的著作权人,搜狐公司侵犯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,还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  录音充当“有声证人”
  张某曾在李某经营的酒店受雇担任厨师35天,累计拖欠工资1750元。张某多次向李某追要,李某均以张某仅在饭店干过4天,私自离开为由,拒付工资。
  张某经他人指点,在向李某追索工资的时候,将微型录音机偷偷带在身上,对他们之间的谈话进行了录音。在该录音资料中,被告李某对张某的打工天数和月工资都作了确认。在诉讼中,法院认为,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,根据证据的合法性、客观性和关联性原则,确认为有效证据。

  婚礼录像当证据  陪嫁物品赖不掉
  刘林与张玲婚后因性格不合,刘林要求离婚。张玲表示同意离婚,但要求返还娘家陪送的电冰箱、连邦椅等物品。刘林则声称其家中从来就没有这些物品。法院在刘林家中勘验财产时也未查到这些物品。    
  就在张玲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时,她出示了两人结婚时的婚礼录像。录像上显示举行婚礼当天在刘林处有张玲主张的上述财产。法院最终认定,张玲主张要求刘林返还其陪嫁物品的主张成立。
  通过以上案例,可以看出这些“法宝”已成为诉讼中有利的佐证。